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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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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用品、藥品來源:
(一)依矯正機關藥品聯合採購案購入者。
(二)經自費醫療院所診療後開立者。
(三)由收容人攜入或家屬寄送者。
(四)收容人戒護外醫攜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