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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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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效:
    有關本注意事項之辦理情形及資料蒐集彙整後,於每年 1  月 10 日
    及 7  月 10 日前依式填報本院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陳報矯正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