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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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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方式:
一、主動邀請各工商團體、工會、廠商、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瞭解本院
    學生技能訓練、矯正教化現況,以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願與信心
    ,提昇本院學生之就業率。
二、聯繫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每月或定期提供本院學生就業資訊,並
    積極辦理學生出院前就業性向調查,依其出院後住居地,於全國就業
    e 網代為尋覓合適工作機會,做成覓職文件,供其出院後就業之參考
    與生涯規劃。
三、各職類之技能檢定訊息及就業訊息定期於本院網站上公佈或聯結,並
    邀請媒體採訪,宣傳本院技訓成效。
四、舉辦技訓成果展示及座談會時,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
五、會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結合當地相關技訓職類產業工
    會共同推行生命列車就業輔導計畫,協助更生個案發揮所學,穩定其
    就業。
六、每半年一至二次邀請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或相關人員舉辦有關求職
    技巧及職場倫理與職業道德觀念等就業說明會。
七、配合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來院協助學生就業輔導工作,宣傳就業
    資訊,激發學生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八、取得職業證照學生,依其實際需要於出院後將其基本資料表函文更生
    保護會各地分會,給予就業之輔導。並於每季彙整更生保護會回報之
    就業情形報署備查。
九、辦理學生申請轉介就業輔導工作。
十、每半年辦理出院學生電話追蹤訪談,並將其資料彙整報署。
十一、提供取得職業證照出院學生予各相關工會及兼課教師,於職場有需
      求時,適時協助出院學生前往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