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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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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為幫助學生取得就業資訊與瞭解就業市場概況,培養就業能力,期使
    學生出院後順利謀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以達到教育目的,進
    而減少其再犯率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