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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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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為強化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外界社會人士對學生之認識與
    接納,提高其僱用出院學生之意願及信心,期使學生日後順利謀職就
    業,訂定本院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