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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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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才藝課程學生作品完成後,管理人員應予以登錄,並妥善存放保管。
    (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