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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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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親自到學院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警衛室交付空白申請書(如
    附件)請其填妥,再陳請主任秘書核定,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
    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當天提供閱覽
    ,或定期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