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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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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經核准後,書記官或執行員應於指定
    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整理卷宗送請行政執行官檢視,如申請人申請範
    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事項者,應限
    制給閱,並就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以外之其他部分指定給閱範圍
    ,命書記官或執行員妥適處理,以備申請人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