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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5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
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