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止監所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各監、所對於自外間送入監、所轉給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之物品
    ,應嚴密檢查有無紋身針器。檢查工作執行不力之人員,依「本部所
    屬院檢監所人員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查明其責任,報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