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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止監所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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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監所新收之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入監、入所時均應實施全身檢
    查。不論有無紋身,須記載於紋身紀錄表(如附表)。該表記載之調
    查資料,並應附於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之身分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