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舍房、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