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6
二十六、解送人犯必須施用戒具,原則為兩人一組,採老少或案情一輕一
        重配,出發前除仔細檢查車輛之安全性外,應查視戒具有無毀損
        可能,及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和其他足以攻擊戒護人員或破壞
        戒具之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