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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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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親友接見談話內容應詳為記錄,密切注意有無遞送違禁或危險物
        品,並嚴禁接受饋贈、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