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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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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查站、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