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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所收押重要人犯注意事項(65.05.03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監所因門衛勤務之指派,如有人員調配不敷情形,應將其不敷人數專
    案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