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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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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
        規定提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