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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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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矯正專業人員辦理矯正工作時,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黨派、
      教育或社經地位等之不同而歧視收容人或有任何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