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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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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