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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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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矯正機關名籍承辦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開啟遠距訊問之
    排程系統,查看次日辦理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及訊問時間,並列表通知
    戒護科(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