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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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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案訪查
一、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合該
    監、院、所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監、院、所訪查個案。
二、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診視
    及處置。
三、衛生局人員應提供各監、院、所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各監、
    院、所人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共用針
    器等高危險行為,並應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各案經醫師認同有
    就醫之秘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監、院、所將個案轉送衛生署指定醫
    院診治,其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法務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