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相關 單位聆聽陳述後,由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有關資料,作成紀錄,載明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 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本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紀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