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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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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相關
    單位聆聽陳述後,由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有關資料,作成紀錄,載明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
    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本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紀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