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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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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處理民眾陳情事項,應成立「人民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
    稱「疏處小組」),由副所長擔任「疏處小組」召集人,秘書為副召
    集人,各科室主管為組員,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並得依實際情況臨時指
    定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為組員,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