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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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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監獄之接收小組應於第二點規定之受刑人入(移)監一個月進行
    測驗、調查與晤談,將個案資料彙整完成後,會同精神科醫師、臨床
    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初步診所篩選工作,對於
    精神疾病者,除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外,應由醫師施予治療,經醫師
    診斷為非患有精神疾病者,則交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
    接收小組成員包括調查分類科科長、調查員、教誨師(心理諮商人員
    )等,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