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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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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習成品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首長,如有
      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補為增
      減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