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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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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舉辦資訊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促使同仁瞭
      解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及各種可能之資訊安全風險,以提高同仁資訊
      安全意識,促其確實遵守資訊安全規定。
(二)對委外廠商及相關人員,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視其工作內容要求接受
      相關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使其瞭解並充分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之資
      訊安全作業。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應依其職務性質,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
      法及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目標推動計畫之訓練要求,每年完成
      一定時數之資訊安全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