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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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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注意事項
(一)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成員須施以必要之訓練,以確保稽核作業
      之順暢及有效性。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協助進行稽核作業。
(二)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成員不得稽核本身業務,以確保稽核之獨
      立性。
(三)稽核作業完成後,受稽核機關(單位)應依稽核建議擬訂矯正措施
      據以實施,並檢討實施之成效。
(四)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應就稽核情形撰寫稽核檢討報告,簽報首
      長或授權代理人核閱。
(五)前項稽核建議及檢討報告等,應指定資訊單位妥為保管,以供上級
      機關實施稽核時之參考。
(六)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得調閱受稽核機關(單位)有關資料,並
      徵詢作業人員之意見,受稽核機關(單位)並應配合提供。
(七)稽核小組(或執行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作業所獲悉之機敏性資料
      ,應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