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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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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頻率
(一)本部應參照「法務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序」每年至少辦理二
      次內部稽核作業。
(二)本部應參照「法務部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程序」及提供本部及所
      屬機關查詢資料之外部機關所訂之相關稽核規定,對所屬機關每年
      辦理外部稽核作業;針對資安等級 C  級以上直屬機關每三年至少
      辦理一次稽核作業,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各所屬機關稽核作
      業及查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三)本部所屬機關資安等級屬 A  級或持有、使用外部機關提供資料者
      ,應參照「法務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序」及提供本
      部及所屬機關查詢資料之外部機關所訂之相關稽核規定,每年至少
      辦理二次內部稽核作業;其它資安等級屬 B  及 C  級之機關,應
      參照相同稽核作業程序,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