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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教化及文康活動比賽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5
五、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全國區決賽榮獲佳作
    以上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四)獲第四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六)獲佳作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四)獲第四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六)獲佳作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