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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教化及文康活動比賽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4
四、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