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