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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教化及文康活動比賽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3
三、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前五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增給
      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
      分。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
      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
      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
      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
      分一分,第五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前三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
      百元獎品。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品。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三百元獎品。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