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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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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資訊安全文件管理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文件維護人員之權責:
      1.辦理文件(包括:政策、規範、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之訂定
        、修正、下達、函頒、停止適用、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文件(包括:紀錄及其他文件)之保存、銷毀及其他相關事
        宜。
(二)文件管制員之權責:
      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辦理本部資訊安全文件(紀錄及其他
      文件除外)之架構維護、文件編號、文件登錄、版本管理、保存、
      銷毀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