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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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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二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二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自最
    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