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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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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登記者,須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2.採電話預約登記者,應依附件所載流程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
      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