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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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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各款犯罪,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列為重大經濟
    犯罪:
(一)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之罪。
(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罪。
(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
(四)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