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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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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醫實習應修學分數三十,其項目名稱及各項學分數如下:
(一)法醫相驗及解剖,二學分。
(二)法醫病理學,三學分。
(三)臨床法醫學,二學分。
(四)法醫分子生物學,一學分。
(五)法醫血清學,一學分。
(六)法醫毒物學,一學分。
(七)法醫精神學,一學分。
(八)法醫牙科學,一學分。
(九)法醫物證及刑事偵查學,一學分。
(十)法醫作證學,一學分。
(十一)法醫實務,十六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