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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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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法
    醫師考試者,其修習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部門之法醫專
    業訓練,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