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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5 條
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法務部申請之:
一、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