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2 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