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
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