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7 條
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
理由。
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