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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4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