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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23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