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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19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
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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