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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17 條
被懲戒法醫師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
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被懲戒法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法醫師懲戒委員
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