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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第 3 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
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等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四、具法醫學、醫學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
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