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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第 2 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法醫學。
二、醫學。
三、法醫學倫理。
四、法醫學相關法規。
五、法醫鑑定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