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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5 條
法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執業執照費並檢
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一、原法醫師執業執照(驗畢後繳回)。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法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五、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