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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4 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第二條
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