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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第 5 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副知其擔任職務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